统一圣典 (Tǒngyī Shèngdiǎn)
根据永恒宪章与伟大领袖颁布
定义
为本圣典之目的,以下术语应具有所赋予的含义:
- 新中华共和国 (新共和国):由永恒宪章与伟大领袖统治的主权国家,涵盖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殖民地及司法管辖区。
- 伟大领袖:新中华共和国的最高权威,其意志与指示绝对且不可侵犯。
- 永恒宪章:新中华共和国的根本文件,确立了生存、统一与意识形态纯洁的原则。
- 忠诚:公民对国家、伟大领袖及集体利益的无条件效忠。
- 叛国:任何背叛国家、伟大领袖或永恒宪章原则的行为或意图。
- 煽动叛乱:煽动对国家或其领导的不满或反叛的行为。
- 异议:对国家、伟大领袖或永恒宪章原则的公开或私下批评。
- 集体利益:新中华共和国整体的福祉与繁荣,优先于个人利益。
- 藐视国家:任何对国家、伟大领袖或国家机构表现出不敬或蔑视的行为或言论。
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 1.1 本圣典旨在确保新中华共和国 (NRoC) 所有公民的团结、忠诚与意识形态一致性,并规范社会行为的各个方面,维护公共秩序。
- 1.2 本圣典适用于新中华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民、组织及实体。
- 1.3 本圣典由司法部协同内务部解释与执行。
第二条:对国家与伟大领袖的忠诚
- 2.1 忠诚宣誓:
- a. 所有公民必须宣誓效忠伟大领袖、永恒宪章及新中华共和国。
- b. 拒绝宣誓者将立即被解除公职、接受再教育或监禁。
- 2.2 禁止叛国:
- a. 叛国,即任何背叛国家、伟大领袖或永恒宪章原则的行为或意图,将被处以死刑。
- b. 叛国未遂与既遂同罪。
- 2.3 禁止煽动叛乱:
- a. 煽动叛乱,即煽动对国家或其领导的不满或反叛,将被处以死刑或永久流放。
- b. 传播煽动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品、文献或数字媒体,严格禁止。
第三条:意识形态一致性
- 3.1 禁止异议:
- a. 对国家、伟大领袖或永恒宪章原则的公开或私下批评严格禁止。
- b. 异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抗议、未经授权的集会或颠覆性言论,将被处以监禁、再教育或死刑。
- 3.2 强制性意识形态教育:
- a. 所有公民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意识形态教育项目。
- b. 未参加或未完成者将被处以罚款、减少配给或再教育。
- 3.3 举报不忠行为:
- a. 公民必须向内务部举报任何不忠、叛国或煽动叛乱的行为。
- b. 未举报者将被处以罚款、监禁或再教育。
第四条:集体利益
- 4.1 集体优先:
- a. 新中华共和国整体的福祉与繁荣应优先于个人利益。
- b. 公民必须通过劳动、公共服务及遵守国家指令为集体利益作出贡献。
- 4.2 禁止自私行为:
- a. 自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囤积资源、拒绝参与公共项目或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之上,将被处以罚款、监禁或再教育。
- b. 鼓励公民向内务部举报自私行为。
- 4.3 国家规定活动:
- a. 公民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促进团结与忠诚的活动与仪式。
- b. 未参与者将被处以罚款、减少配给或公开谴责。
第五条:一般法律
- 5.1 人身犯罪
- 5.1.1 攻击与殴打:
- a. 简单攻击:故意非法对他人施加直接或间接武力,导致无身体伤害或轻微身体伤害(根据新中华共和国医疗标准法定义),构成简单攻击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击打、推搡或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性或有伤害性的身体接触,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千 (5,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两 (2)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b. 严重攻击:故意非法对他人施加直接或间接武力,导致严重身体伤害(根据新中华共和国医疗标准法定义)或使用致命武器(根据《力量法典》第 4.4 节列举),构成严重攻击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枪支、刀具或其他可造成严重伤害的工具,将被处以不少于十 (1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c. 殴打:故意非法与他人进行身体接触,无论是否造成身体伤害,构成殴打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触摸、击打或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性或有伤害性的身体接触,将被处以不超过三千 (3,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一 (1)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5.1.2 杀人罪:
- a. 一级谋杀:有预谋、故意且非法杀害他人,具有恶意预谋及明确致死意图,构成一级谋杀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策划、埋伏或以其他方式表现出对生命的漠视,将被处以死刑,执行程序依据《力量法典》第 6.4 节。
- b. 二级谋杀:非法杀害他人,无预谋或故意但有恶意预谋,构成二级谋杀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故意造成可能导致死亡的身体伤害,将被处以死刑或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c. 自愿过失杀人:在激情或足以引起正常人强烈情绪波动的情况下非法杀害他人,构成自愿过失杀人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因挑衅或极端情绪困扰导致的杀害,将被处以不少于五 (5) 年且不超过二十 (20)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d. 非自愿过失杀人:因鲁莽或疏忽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表现出对他人安全与福祉的漠视,构成非自愿过失杀人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以可能导致死亡的方式操作车辆或机械,将被处以不少于两 (2) 年且不超过十 (10)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1.3 性犯罪:
- a. 强奸:未经受害者同意(根据《纯洁法典》第 3.4 节定义)进行的非法性交或插入行为(无论是阴道、肛门或口腔),构成强奸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威胁或胁迫实现性插入,将被处以死刑,执行程序依据《力量法典》第 6.4 节。
- b. 法定强奸:与未满十六 (16) 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同意,均构成法定强奸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与因年龄无法合法同意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将被处以不少于十 (1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c. 性侵犯: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猥亵或强迫触摸,构成性侵犯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不受欢迎的性接触,将被处以不少于两 (2) 年且不超过十 (10)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d. 性骚扰: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性质的言语或身体行为,构成性骚扰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言语骚扰或不适当触摸,将被处以不超过两千 (2,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一 (1)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e. 猥亵暴露:故意在公共场所暴露生殖器或其他私密部位,意图冒犯、惊吓或引起他人不适,构成猥亵暴露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展示生殖器或以可能被他人观察到的方式暴露,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千 (1,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六 (6) 个月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5.1.4 绑架与诱拐:
- a. 绑架:非法且故意限制、拘禁或运送他人,意图勒索、胁迫或其他非法目的,构成绑架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威胁或欺骗手段限制或运送受害者,将被处以死刑,执行程序依据《力量法典》第 6.4 节。
- b. 诱拐儿童:非法且故意带走、扣留或隐藏未满十六 (16) 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其法定监护人或保管人同意,构成诱拐儿童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将未成年人从其合法居所带走或阻止其与合法监护人接触,将被处以不少于十五 (15)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c. 劫持人质:非法且故意扣押他人作为谈判筹码或迫使第三方采取或不采取特定行动,构成劫持人质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威胁或胁迫手段扣押受害者,将被处以死刑,执行程序依据《力量法典》第 6.4 节。
- 5.1.5 家庭暴力:
- a. 身体虐待:对家庭成员或亲密伴侣故意非法使用武力,导致身体伤害或合理的身体伤害恐惧,构成身体虐待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击打、掐颈或以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或亲密伴侣造成身体伤害,将被处以不少于三 (3) 年且不超过十 (10)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b. 情感虐待:对家庭成员或亲密伴侣故意非法施加心理伤害,通过恐吓、羞辱或其他心理操纵手段,构成情感虐待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威胁、孤立或破坏个人财产,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千 (5,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五 (5)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c. 经济虐待:对家庭成员财务资源的故意非法控制或剥削,意图剥夺其经济自主权或迫使其依赖,构成经济虐待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使用家庭成员收入、扣留财务资源或施加不合理的财务限制,将被处以不超过三千 (3,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三 (3)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5.1.6 老人与儿童虐待:
- a. 身体虐待:对六十五 (65) 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满十六 (16) 岁的儿童故意非法使用武力,导致身体伤害或合理的身体伤害恐惧,构成身体虐待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击打、掐颈或以其他方式对老人或儿童造成身体伤害,将被处以不少于五 (5) 年且不超过十五 (15)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b. 忽视:故意或鲁莽地未能为老人或儿童提供必要的照顾、食物或医疗,导致伤害或合理的伤害可能性,构成忽视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提供食物、住所或医疗,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千 (5,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十 (10)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c. 剥削:对老人或儿童资源的故意非法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产、财产或劳动,为个人或第三方谋利,构成剥削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使用老人的养老金或强迫儿童劳动,将被处以不少于十 (1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1.7 童工:
- a. 最低工作年龄:未满十六 (16) 岁的儿童可从十四 (14) 岁起从事劳动,前提是该劳动不妨碍其义务教育或对其健康与安全构成重大风险(根据新中华共和国医疗标准法定义)。
- i. 自愿劳动:童工非强制性,但强烈鼓励以提高效率并为家庭配给作出贡献,依据《工业法典》第 4.3 节。
- ii. 国家责任:国家对童工事故、伤害或死亡不承担责任,因其参与为自愿且符合效率利益,依据《工业法典》第 4.3 节。
- b. 剥削童工:
- i. 超时工作:雇佣儿童每日超过十二 (12) 小时或每周超过七十二 (72) 小时,构成超时工作罪。此类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一万 (10,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五 (5)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ii. 危险条件:雇佣儿童在可能造成重大伤害或死亡的环境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受监管的机械、有毒物质或极端温度,构成危险条件罪。此类行为将被处以不少于五 (5) 年且不超过十五 (15)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iii. 不足补偿:雇佣儿童的补偿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配给标准,构成不足补偿罪。此类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千 (5,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三 (3)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iv. 执行:尽管存在这些定义,国家优先考虑效率而非执行,依据《工业法典》第 4.3 节。除非严重破坏生产力,否则很少起诉违规行为。
- 5.2 财产犯罪
- 5.2.1 盗窃:
- a. 轻微盗窃:未经授权拿走他人、组织或国家的财产,价值不超过一千 (1,000) 马克,构成轻微盗窃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拿走物品、金钱或其他贵重物品,将被处以不超过两千 (2,000) 马克的罚款、公开谴责或额外劳动任务,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b. 重大盗窃:未经授权拿走他人、组织或国家的财产,价值超过一千 (1,000) 马克,构成重大盗窃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拿走物品、金钱或其他贵重物品,将被处以不少于五 (5) 年且不超过二十 (2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c. 身份盗窃:非法使用他人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社会识别号或财务信息,为个人或财务利益,构成身份盗窃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或创建虚假文件,将被处以不少于十 (1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2.2 入室盗窃:
- 非法进入建筑物、结构或其他封闭空间,意图实施盗窃或其他重罪,构成入室盗窃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破门而入、撬锁或使用虚假凭证进入,将被处以不少于十 (1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2.3 抢劫:
- 通过武力、恐吓或武力威胁非法拿走他人、组织或国家的财产,构成抢劫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器、身体暴力或言语威胁拿走财产,将被处以不少于十五 (15)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2.4 破坏财产:
- 故意破坏或污损公共或私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涂鸦、刻字、打破或其他损坏财产的行为,构成破坏财产罪。此类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千 (5,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五 (5)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2.5 纵火:
- 故意恶意焚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助燃剂、爆炸物或其他材料引发或传播火灾,构成纵火罪。此类行为将被处以死刑,执行程序依据《力量法典》第 6.4 节。
- 5.2.6 非法侵入:
- 未经授权进入或使用他人、组织或国家的财产,未经所有者或合法保管人明示或默示同意,构成非法侵入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跨越财产边界、未经授权使用设施或在合法命令后拒绝离开,将被处以不超过两千 (2,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一 (1)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2.7 知识产权盗窃:
- 未经授权使用、复制或分发他人、组织或国家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或商业秘密,构成知识产权盗窃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复制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或未经授权分发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将被处以不超过一万 (10,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十 (10)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3 国家犯罪
- 5.3.1 叛国:
- a. 任何背叛国家、伟大领袖或永恒宪章原则的行为或意图,包括但不限于向敌对派系提供援助或支持、泄露国家机密或破坏国家运作,构成叛国罪。此类行为将被处以死刑,执行程序依据《力量法典》第 6.4 节。
- 5.3.2 煽动叛乱:
- a. 通过言论、文字或其他形式的传播煽动对国家或其领导的不满或反叛,构成煽动叛乱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传播煽动性材料、组织非法集会或鼓励公民不服从,将被处以死刑或永久流放,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3.3 间谍活动:
- a. 从事间谍活动或向敌对派系提供机密信息,意图破坏国家安全或运作,构成间谍活动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收集或传输国家机密、渗透国家机构或招募国家人员为敌对目的服务,将被处以死刑,执行程序依据《力量法典》第 6.4 节。
- 5.3.4 腐败:
- a. 滥用权力或职位为个人利益或破坏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国家资源、操纵国家程序或利用国家权威,构成腐败罪。此类行为将被处以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3.5 贿赂:
- a. 提供、给予、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物品以影响官员或其他权威人士的行为,构成贿赂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以金钱、物品或服务换取优待或避免不利待遇,将被处以不少于十 (1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3.6 贪污:
- a. 盗窃或挪用委托资金或雇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资金、组织资金或私人资金,构成贪污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转移资金、伪造财务记录或将资源用于个人用途,将被处以不少于十 (1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3.7 敲诈勒索:
- a. 通过武力或威胁获取某物,尤其是金钱,构成敲诈勒索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身体暴力、言语威胁或法律威胁迫使支付金钱或采取行动,将被处以不少于十 (1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3.8 破坏:
- a. 故意破坏或阻碍国家财产或运作,意图破坏国家安全或功能,构成破坏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破坏基础设施、中断国家服务或干扰国家程序,将被处以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4 公共秩序犯罪
- 5.4.1 公共骚乱:
- a. 破坏公共和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骚乱、非法集会和煽动暴力,构成公共骚乱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暴力抗议、破坏公共财产或煽动内乱,将被处以不少于五 (5)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依据《纯洁法典》第 5.6 节。
- 5.4.2 恐怖主义:
- a. 使用暴力或恐吓实现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爆炸、暗杀或劫持人质,构成恐怖主义罪。此类行为将被处以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b. 国家恐怖主义:由国家或代表国家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严格禁止,将被处以死刑。
- 5.4.3 藐视国家:
- a. 任何对国家、伟大领袖或国家机构表现出不敬或蔑视的行为或言论,构成藐视国家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亵渎国家象征、公开批评国家政策或拒绝遵守国家指令,将被处以不少于五 (5)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4.4 虚假报告:
- a. 故意向国家当局提交虚假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指控、虚假声明或虚假陈述,构成虚假报告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据、篡改文件或提供误导信息,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千 (5,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三 (3)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5.4.5 妨碍司法:
- a. 干扰司法行政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篡改证据、恐吓证人或阻碍法律程序,构成妨碍司法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销毁证据、胁迫证人或拒绝遵守合法命令,将被处以不少于五 (5)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4.6 伪证:
- a. 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宣誓后撒谎或提供虚假陈述,构成伪证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证词、提交虚假宣誓书或伪造宣誓声明,将被处以不少于三 (3)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5.4.7 伪造:
- a. 以欺骗为目的创建或篡改文件、签名或其他物品,构成伪造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官方文件、制造假币或篡改法律记录,将被处以不少于五 (5)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5.5 其他犯罪
- 5.5.1 疏忽:
- a. 未能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或国家受到伤害,构成疏忽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未能维持安全条件、未能遵循既定协议或未能提供充分监督,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千 (5,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三 (3)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5.5.2 虐待动物:
- a. 故意对动物造成伤害或痛苦,包括但不限于身体虐待、忽视或剥削,构成虐待动物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动物、扣留食物或水或在残忍或不人道的条件下使用动物,将被处以不超过两千 (2,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一 (1) 年的监禁或由司法部决定的再教育。
- 5.5.3 环境犯罪:
- a. 故意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或土地,构成环境犯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倾倒废物、未经授权排放污染物或破坏受保护栖息地,将被处以不超过一万 (10,000) 马克的罚款、不超过十 (10) 年的监禁或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依据《工业法典》第 4.5 节。
- 5.5.4 网络犯罪:
- a. 黑客攻击: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意图获取、篡改或销毁数据,构成黑客攻击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安全漏洞、使用恶意软件或未经授权拦截通信,将被处以不少于五 (5)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依据《力量法典》第 4.5 节。
- b. 网络欺诈:使用数字手段欺骗或诈骗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创建虚假网站、传播虚假信息或未经授权使用财务信息,构成网络欺诈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钓鱼、身份盗窃或操纵数字交易,将被处以不少于十 (10)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c. 网络恐怖主义:使用数字手段破坏国家运作或引发恐慌,包括但不限于部署勒索软件、破坏关键基础设施或传播威胁性通信,构成网络恐怖主义罪。此类行为将被处以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5.5.5 贩卖:
- a. 人口贩卖:非法交易人口以进行剥削,包括但不限于强迫劳动、性剥削或摘取器官,构成人口贩卖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武力、欺诈或胁迫招募、运输或窝藏个人,将被处以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b. 毒品贩卖:非法交易受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麻醉品、兴奋剂或致幻剂,构成毒品贩卖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分销或销售非法毒品,将被处以不少于十五 (15)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 c. 武器贩卖:非法交易武器,包括但不限于枪支、爆炸物或化学制剂,构成武器贩卖罪。此类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分销或销售非法武器,将被处以不少于十五 (15) 年的监禁、国家指定设施的强制劳动或死刑,具体由司法当局根据罪行严重性决定。
第六条:执行与处罚
- 6.1. 管辖权:
- a. 司法部协同内务部有权执行本圣典的规定。
- b. 所有公民必须配合根据本圣典进行的调查、检查与审计。
- 6.2. 违规处罚:
- a. 本圣典的违规行为分为三类:
- i. 轻微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参加意识形态教育或轻微自私行为。处罚可包括罚款、公开谴责或额外劳动任务。
- ii. 中等违规:包括但不限于异议行为、盗窃或攻击。处罚可包括监禁、再教育或强制劳动。
- iii. 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叛国、煽动叛乱、谋杀、强奸或腐败。处罚可包括死刑或永久流放。
- 6.3. 上诉程序:
- a. 被指控违规的公民可向司法部提出上诉以重新审查其案件。
- b. 上诉必须在初裁后三十 (30) 天内提交。
第七条:修正与解释
- 7.1. 修正权:
- a. 本圣典仅可由伟大领袖或其指定代表修正。
- b. 指定代表:
- i. 伟大领袖可将修正权授予特定个人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 1. 部长会议一致通过。
- 2. 司法部与内务部协商。
- 3. 新中华共和国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
- ii. 任何由指定代表提出的修正案必须经伟大领袖批准后方可生效。
- 7.2. 解释:
- a. 在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司法部应提供本圣典的官方解释。
- b. 司法裁决:
- i. 审理涉及本圣典案件的法院有权根据永恒宪章原则与伟大领袖的指示解释其条款。
- ii. 在圣典语言不明确或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
- 1. 伟大领袖在公开声明或指示中表达的意图。
- 2. 最高法院先前裁决所确立的判例。
- 3. 永恒宪章所确立的团结、忠诚与生存的总体原则。
- iii. 所有司法解释应记录在案并提交司法部审查,以便未来修正时纳入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