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圣典 (Lìliàng Shèngdiǎn)
依据永恒宪章与伟大领袖之令颁布
定义
为本法典之目的,以下术语应具有所赋予之含义:
- 新中华共和国 (NRoC):由永恒宪章与伟大领袖统治的主权国家,涵盖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殖民地及司法管辖区。
- 伟大领袖:新中华共和国的最高权威,其意志与指示绝对且不可侵犯。
- 永恒宪章:新中华共和国的根本文件,确立了生存、团结与意识形态纯洁的原则。
- 敌对派系:被视为对新中华共和国敌对的实体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联盟、木星分离主义者、小丑及外壳邪教徒。
- 兵役:所有公民通过海军服务为国家防御与安全作出的强制性贡献。
- 海军:新中华共和国的唯一军事分支,负责所有国防与安全行动。在本法典中,“海军”与“军事”可互换使用。
- 国防:为保护新中华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及人民免受外部与内部威胁而采取的集体措施与战略。
- 使用武力:为实现军事、防御或执法目标而采取的物理、技术或心理手段。
- 征兵:国家强制征召公民加入海军。
- 逃兵:未经授权放弃海军职责或拒绝履行征兵义务的行为。
- 怯懦:在危险面前未能表现出勇气或决心的行为,由军事法庭判定。
- 最高军事法庭:海军内部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违反本法典的案件并确保军事司法的一致性。
- 交战规则:规定海军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及以何种方式使用武力的指令。
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 1.1. 本法典旨在通过规范海军服务、国防及使用武力,确保新中华共和国的力量、安全与战备状态。
- 1.2. 本法典的规定适用于新中华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海军人员及实体。
- 1.3. 本法典的解释与执行由海军负责,并与司法部及内政系协调。
第二条:征兵与海军服务
- 2.1. 征兵权:
- a. 海军保留在任何时间征召任何公民的权利,以应对国防需要。
- b. 仅因严重身体或精神残疾,经国家指定的医疗专业人员证明,方可豁免征兵。
- 2.2. 预备役:
- a. 现役结束后,公民可被编入预备役,期限不少于十年,并在国家紧急状态下随时召回。
- b. 预备役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训练演习与战备评估。
- 2.3. 辅助支持角色:
- a. 被认为不适合战斗角色的公民可被分配至辅助支持岗位,包括后勤、工程及医疗服务。
- b. 辅助人员须遵守与战斗人员相同的纪律标准。
第三条:海军纪律
- 3.1. 忠诚宣誓:
- a. 所有海军人员必须宣誓效忠伟大领袖、永恒宪章及新中华共和国。
- b. 拒绝宣誓者将立即被解雇并接受再教育。
- 3.2. 禁止逃兵:
- a. 逃兵,即未经授权放弃海军职责的行为,可判处死刑或强制劳动。
- b. 逃兵未遂者将受到与逃兵相同的严厉处罚。
- 3.3. 禁止怯懦:
- a. 怯懦,即在危险面前未能表现出勇气或决心的行为,可判处死刑或强制劳动。
- b. 怯懦行为应由军事法庭根据证据与证人证词判定。
第四条:国防
- 4.1. 主权防御:
- a. 海军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新中华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及人民免受一切威胁,无论外部或内部。
- b. 在伟大领袖或最高军事法庭认为必要时,可授权对敌对派系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
- 4.2. 民防:
- a. 所有公民必须参与民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空演习、疏散程序及资源配给。
- b. 未遵守民防措施者可处以罚款、监禁或再教育。
- 4.3. 技术发展:
- a. 技术发展应优先用于海军及生存目的。
- b. 科学部应与海军领导层协调,确保防御技术的快速开发与部署。
- 4.4. 武器与装备:
- a. 致命武器应包括任何能够导致死亡或重伤的工具、装置或物品。
- b. 致命武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火器、刀具、爆炸物或化学制剂。
- c. 持有、使用或分发本节列举的禁止武器,构成违反本法典的行为。
- d. 禁止武器应包括但不限于全自动火器、爆炸装置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 e. 持有、使用或分发本节列举的管制武器,需由内政部颁发许可证。
- f. 管制武器应包括但不限于半自动火器、超过一定长度的刀具或防御用途的化学制剂。
- 4.5. 网络操作:
- a. 网络操作定义:
- i. 网络操作应包括任何使用数字手段访问、篡改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网络或数据的行为,不论是为了进攻、防御还是调查目的。
- ii. 网络操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间谍、网络欺诈和网络恐怖主义。
- b. 网络操作授权:
- i. 使用网络操作,不论是进攻性还是防御性,都必须由伟大领袖或最高军事法庭授权。
- ii. 未经授权的网络操作,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或恶意软件的传播,是严格禁止的,并可处以监禁、强制劳动或死刑。
- c. 禁止未经授权访问:
- i. 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意图获取、篡改或销毁数据,构成黑客罪。此类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安全漏洞、使用恶意软件或未经授权拦截通信,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司法当局的酌情处理,可处以五年以上监禁、在指定设施中的强制劳动或死刑。
- d. 禁止网络欺诈:
- i. 使用数字手段欺骗或诈骗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创建欺诈网站、传播虚假信息或未经授权使用金融信息,构成网络欺诈罪。此类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钓鱼、身份盗窃或操纵数字交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司法当局的酌情处理,可处以十年以上监禁、在指定设施中的强制劳动或死刑。
- e. 禁止网络恐怖主义:
- i. 使用数字手段破坏国家运营或引发恐惧,包括但不限于部署勒索软件、破坏关键基础设施或传播威胁性通信,构成网络恐怖主义罪。此类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司法当局的酌情处理,判处死刑。
- f. 防御性网络操作:
- i. 海军被授权进行防御性网络操作,以保护国家系统、网络和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或破坏。
- ii. 防御性网络操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反黑客措施。
- g. 攻击性网络操作:
- i. 海军被授权在伟大领袖或最高军事法庭的批准下,针对敌对派系(包括但不限于联盟、木星分离主义者、小丑及外壳邪教徒)进行攻击性网络操作。
- ii. 攻击性网络操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破坏敌人通信、摧毁敌人基础设施或传播虚假信息。
- h. 报告与监督:
- i. 所有网络操作,无论是防御性还是攻击性,都必须记录并报告给司法部和内政部。
- ii. 最高军事法庭应监督网络操作的执行,确保符合永恒宪章的原则和伟大领袖的指示。
第五条:使用武力
- 5.1. 武力授权:
- a. 无论是防御性还是进攻性的武力使用,必须由伟大领袖或最高军事法庭授权。
- b. 未经授权的武力使用可处以解雇、监禁或死刑。
- 5.2. 自动授权:
- a. 在以下情况下,武力使用自动授权:
- i. 当恐怖分子或敌对战斗人员被识别并对海军人员或平民构成直接威胁时。
- ii. 当保卫海军设施、关键基础设施或国家资产免受即将发生的攻击时。
- iii. 当执行本法典规定的交战规则时。
- 5.3. 交战规则:
- a. 海军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交战规则:
- i. 武力必须与所面临的威胁成比例。
- ii. 必须尽最大努力保护非战斗人员。
- iii. 敌对力量投降时必须接受投降。
- b. 违反交战规则,包括过度使用武力或造成附带损害,将由军事法庭处罚。
第六条:执行与处罚
- 6.1. 管辖权:
- a. 海军与司法部协调,负责执行本法典的规定。
- b. 军事法庭应审理海军人员违反本法典的案件。
- 6.2. 违规处罚:
- a. 违规行为应分为三类:
- i. 轻微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参加训练演习或轻微违纪行为。处罚可包括罚款、降职或额外任务。
- ii. 中度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抗命或玩忽职守。处罚可包括监禁、再教育或强制劳动。
- iii. 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逃兵、怯懦或未经授权使用武力。处罚可包括死刑或永久流放。
- 6.3. 上诉程序:
- a. 被指控违规的海军人员可向最高军事法庭提出上诉以重新审查其案件。
- b. 上诉必须在初次裁决后三十天内提交。
- 6.4. 国家安全与叛国:
- a. 对于叛国罪的定罪个体,只有在司法部根据永恒宪章和伟大领袖的指示签发正式执行令后,方可执行死刑。
- b. 执行令必须由审判法官签署,并由内政部批准。
- c. 对叛国罪的执行方法可以是致命注射、枪决或绞刑,由司法部决定。
- d. 执行过程中必须有至少三名国家代表在场,包括司法部成员、内政部成员和地方行政官员。
- e. 执行也可以由受害者的家属在场见证,如果家属请求的话。
- f. 被执行者的遗体处置由国家决定,可能包括埋葬在无标记的坟墓中、火化或捐赠给医疗机构用于研究。
第七条:最高军事法庭
- 7.1. 组成:
- a. 最高军事法庭应由伟大领袖任命的高级海军军官组成。
- b. 法庭应包括由司法部认证的法律顾问。
- 7.2. 管辖权:
- a. 最高军事法庭对海军人员违反本法典的所有案件具有管辖权。
- b. 法庭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仅伟大领袖可进行复审。
- 7.3. 程序:
- a. 审判应按照永恒宪章规定的军事司法原则进行。
- b. 被告有权获得国家指定的法律代表。
第八条:修正与解释
- 8.1. 修正权:
- a. 本法典仅可由伟大领袖或其指定代表修正。
- b. 指定代表:
- i. 伟大领袖可将本法典的修正权授予特定个人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 1. 部长会议,需一致通过。
- 2. 最高军事法庭,需与海军领导层协商。
- 3. 新中华共和国中央委员会,需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 ii. 任何由指定代表提出的修正案必须经伟大领袖批准后方可生效。
- 8.2. 解释:
- a. 在条款模糊的情况下,最高军事法庭应提供本法典的官方解释。
- b. 司法裁决:
- i. 审理涉及本法典案件的军事法庭有权根据永恒宪章的原则及伟大领袖的指示解释其条款。
- ii. 在法典语言不明确或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法庭应考虑以下因素:
- 1. 伟大领袖在公开声明或指示中表达的意图。
- 2. 最高军事法庭先前裁决所确立的判例。
- 3. 永恒宪章所确立的力量、团结与生存的总体原则。
- iii. 所有司法解释应记录并提交最高军事法庭审查,以便未来可能将其编入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