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洁圣典 (Chúnjié Shèngdiǎn)
依据永恒宪章与伟大领袖之令颁布
定义
为本法典之目的,以下术语应具有所赋予之含义:
- 新中华共和国 (新共和国):由永恒宪章与伟大领袖统治的主权国家,涵盖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殖民地及司法管辖区。
- 伟大领袖:新中华共和国的最高权威,其意志与指示绝对且不可侵犯。
- 永恒宪章:新中华共和国的根本文件,确立了生存、团结与意识形态纯洁的原则。
- 敌对派系:被视为对新中华共和国敌对的实体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联盟、木星分离主义者、小丑及外壳邪教徒。
- 公共与官方通讯:由国家或其代表发布的任何形式的通讯,包括政府文件、法律程序、国家媒体及公共公告。
- 意识形态教育:旨在灌输对伟大领袖、永恒宪章及新中华共和国原则的忠诚的国家强制计划。
- 再教育:旨在通过教导、反思与劳动恢复偏离国家原则的公民意识形态一致性的纠正措施。
- 再教育设施:由司法部监督的国家运营机构,公民在此接受再教育计划。
- 指定代表:由伟大领袖明确授权代表其处理国家事务的个人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部长会议、最高司法法庭及新中华共和国中央委员会。
部长会议:
- a. 新中华共和国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伟大领袖的政策与指示。
- b. 由关键部门的部长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部、科学部及领导部。
- c. 部长会议在伟大领袖的直接监督下运作,并可提出对本法典的修正案,但须经伟大领袖批准。
最高司法法庭:
- a. 新中华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永恒宪章、本法典及国家所有其他法律。
- b. 由伟大领袖任命的高级法官组成,确保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并审理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案件。
- c. 最高司法法庭的裁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并可为未来对本法典的修正提供参考。
新中华共和国中央委员会:
- a. 新中华共和国的立法与咨询机构,负责起草法律、审查国家政策并就治理事务向伟大领袖提供建议。
- b. 由来自社会各领域的代表组成,包括军事、工业及文化领袖,所有成员均由伟大领袖任命。
- c. 中央委员会可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票提出对本法典的修正案,但须经伟大领袖批准。
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 1.1. 本法典旨在确保新中华共和国的意识形态与文化完整性。
- 1.2. 本法典的规定适用于新中华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民、组织及实体。
- 1.3. 本法典的解释与执行由司法部及内政系负责。
第二条:语言与通讯
- 2.1. 官方语言:
- a. 英语被指定为新中华共和国的官方语言。
- b. 所有公共与官方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文件、法律程序及国家媒体,应以英语进行。
- c. 所有此类通讯应翻译为中文以确保可访问性,但英文版本仍为权威文本。
- 2.2. 鼓励使用中文:
- a. 在私人、文化及教育环境中,强烈鼓励使用中文。
- b. 国家应通过教育计划及公共倡议推广中文的学习与保护。
第三条:意识形态一致性
- 3.1. 国家意识形态:
- a. 新中华共和国的意识形态,由永恒宪章与伟大领袖定义,是唯一可接受的信仰体系。
- b. 任何偏离或批评此意识形态的行为均被禁止。
- 3.2. 强制教育:
- a. 所有公民必须参加国家强制的意识形态教育计划。
- b. 未参加或未完成此类计划的公民将根据第六条受到处罚。
- 3.3. 禁止外来意识形态:
- a. 传播、推广或持有宣扬外来意识形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盟宣传、木星分离主义教条及小丑哲学,均被严格禁止。
第四条:文化保护
- 4.1. 推广中华文化:
- a. 国家应积极推广与保护中华文化的传统、习俗及价值观。
- b. 公共庆祝活动、教育课程及媒体内容应反映中华文化的主导地位。
- 4.2. 容忍非冲突性文化实践:
- a. 非中华文化实践在不与国家意识形态或团结冲突的情况下可被允许。
- b. 司法部应逐案决定此类实践的许可性。
- 4.3. 禁止腐蚀性影响:
- a. 与敌对派系相关的文化实践,包括但不限于外壳邪教徒仪式及小丑表演,均被严格禁止。
第五条:再教育程序
- 5.1. 再教育目的:
- a. 再教育是一种纠正措施,旨在恢复偏离国家原则的公民的意识形态一致性。
- b. 该过程旨在通过教导、反思与劳动使个人康复,确保其作为忠诚公民重新融入社会。
- 5.2. 偏离者的识别:
- a. 被怀疑意识形态偏离的公民可由其他公民举报、通过监控识别或在例行检查中被标记。
- b. 内政系应调查所有举报并决定是否需要再教育。
- 5.3. 再教育设施:
- a. 再教育应在司法部监督下的国家运营设施中进行。
- b. 设施应提供结构化计划,包括意识形态教导、劳动任务及心理评估。
- 5.4. 计划结构:
- a. 第一阶段:评估:
- i. 抵达后,被拘留者应接受全面评估以确定其偏离程度。
- ii. 该评估应包括访谈、笔试及行为分析。
- b. 第二阶段:教导:
- i. 被拘留者应参加关于永恒宪章、伟大领袖教导及新中华共和国原则的日常课程。
- ii. 教导员应由司法部认证并接受意识形态康复培训。
- c. 第三阶段:劳动:
- i. 被拘留者应参与国家分配的任务,为集体利益做出贡献的同时反思其行为。
- ii. 劳动任务可包括农业、制造业或基础设施项目。
- d. 第四阶段:评估与释放:
- i. 计划完成后,被拘留者应接受最终评估以确定其康复情况。
- ii. 被认为已康复者应被释放并重新融入社会,但须接受持续监控。
- iii. 被认为无悔改者应接受延长再教育或根据第六条接受其他处罚。
- 5.5. 再教育期限:
- a. 再教育的标准期限为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具体取决于偏离的严重程度。
- b. 在持续不合作的情况下,司法部可批准延长再教育期限。
- 5.6. 公共秩序与行为:
- a. 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定义为三人或以上聚集,意图扰乱公共和平或煽动暴力,构成违反本法典。
- b. 非法集会应由国家当局解散,参与者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司法当局的酌情处理,接受逮捕、监禁或再教育。
- c. 组织或参与暴乱,定义为涉及破坏财产、使用武器或煽动暴力的暴力公共和平扰乱,构成违反本法典。
- d. 暴乱者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司法当局的酌情处理,接受逮捕、监禁、强制劳动或处决。
- e. 通过言论、写作或其他形式的沟通煽动暴力,构成违反本法典。
- f. 被判定煽动暴力的个人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司法当局的酌情处理,接受监禁、强制劳动或处决。
第六条:执行与处罚
- 6.1. 管辖权:
- a. 司法部及内政系有权执行本法典的规定。
- b. 所有公民必须配合根据本法典进行的调查与检查。
- 6.2. 违规处罚:
- a. 违规行为应分为三类:
- i. 轻微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参加意识形态教育或在私人环境中使用不合规语言。处罚可包括罚款、减少配给或公开谴责。
- ii. 中度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外来宣传材料或推广不合规文化实践。处罚可包括监禁、再教育或强制劳动。
- iii. 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与敌对派系合作或传播外来意识形态。处罚可包括处决或永久流放。
- 6.3. 上诉程序:
- a. 被指控违规的公民可向司法部提出上诉以重新审查其案件。
- b. 上诉必须在初次裁决后三十天内提交。
第七条:修正与解释
- 7.1. 修正权:
- a. 本法典仅可由伟大领袖或其指定代表修正。
- b. 指定代表:
- i. 伟大领袖可将本法典的修正权授予特定个人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 1. 部长会议,需一致通过。
- 2. 最高司法法庭,需与司法部协商。
- 3. 新中华共和国中央委员会,需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 ii. 任何由指定代表提出的修正案必须经伟大领袖批准后方可生效。
- 7.2. 解释:
- a. 在条款模糊的情况下,司法部应提供本法典的官方解释。
- b. 司法裁决:
- i. 审理涉及本法典案件的法官有权根据永恒宪章的原则及伟大领袖的指示解释其条款。
- ii. 在法典语言不明确或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法官应考虑以下因素:
- 1. 伟大领袖在公开声明或指示中表达的意图。
- 2. 最高司法法庭先前裁决所确立的判例。
- 3. 永恒宪章所确立的团结、力量及意识形态纯洁的总体原则。
- iii. 所有司法解释应记录并提交司法部审查,以便未来可能将其编入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