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圣典 (Gōngyè Shèngdiǎn)
依据永恒宪章与伟大领袖之令颁布
定义
为本法典之目的,以下术语应具有所赋予之含义:
- 新中华共和国 (NRoC):由永恒宪章与伟大领袖统治的主权国家,涵盖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殖民地及司法管辖区。
- 伟大领袖:新中华共和国的最高权威,其意志与指示绝对且不可侵犯。
- 永恒宪章:新中华共和国的根本文件,确立了生存、团结与意识形态纯洁的原则。
- 资源:为新中华共和国运作与生存所必需的所有材料、能源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食物、水、矿物及技术组件。
- 劳动:公民通过体力、智力或技术工作为国家作出的贡献。
- 公共服务:公民对国家运营项目的强制性或自愿性贡献,包括基础设施、教育及医疗。
- 技术发展:为增强新中华共和国的军事、工业及生存能力而进行的技术创造、改进与部署。
- 囤积:未经授权积累超出个人或家庭所需资源的行径。
- 浪费:因疏忽或故意滥用资源而导致的不必要损耗或低效行为。
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 1.1. 本法典旨在通过确保资源的高效分配、劳动的公平贡献及技术发展的优先性,保障新中华共和国的生存与繁荣。
- 1.2. 本法典的规定适用于新中华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民、组织及实体。
- 1.3. 本法典的解释与执行由工程部负责,并与科学部及内政系协调。
第二条:资源分配
- 2.1. 国家资源所有权:
- a. 新中华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资源均为国家财产,应为集体利益而管理。
- b. 禁止私人拥有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矿物及食品供应。
- 2.2. 禁止囤积:
- a. 未经授权积累超出个人或家庭所需资源的行为可处以罚款、监禁或再教育。
- b. 国家检查员认定的过剩资源应被没收并重新分配。
- 2.3. 禁止浪费:
- a. 因疏忽或故意滥用资源而导致的不必要损耗或低效行为可处以罚款、监禁或再教育。
- b. 公民必须向内政系报告浪费行为。
第三条:劳动与公共服务
- 3.1. 强制性贡献:
- a. 所有公民必须根据其技能与国家需要,通过劳动或公共服务为国家作出贡献。
- b. 无正当理由未作出贡献者可处以罚款、监禁或再教育。
- 3.2. 劳动分配:
- a. 工程部应监督劳动分配至国家运营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制造业及农业。
- b. 公民可基于健康或技能适应性申请重新分配,但最终决定权归工程部所有。
- 3.3. 公共服务要求:
- a. 公民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救灾、社区维护及教育计划。
- b. 未参与公共服务者可处以罚款、监禁或再教育。
第四条:技术发展与建设
- 4.1. 军事与生存技术的优先性:
- a. 技术发展应优先用于军事能力、资源效率及生存基础设施的进步。
- b. 被认为非必要的项目可由科学部决定延迟或取消。
- 4.2. 国家控制研发活动:
- a. 所有研发活动必须经科学部批准并监督。
- b. 未经授权的研发或传播未批准技术的行为可处以监禁、再教育或死刑。
- 4.3. 优先顺序:
- a. 在所有建设项目、工程环境及任何前哨站或潜艇的操作中,应遵循以下优先顺序:
- i. 效率:最大化资源与劳动的输出与效果。
- ii. 成本:最小化资源与财务资产的支出。
- iii. 健康与安全:确保参与项目的公民与人员的福祉。
- b. 偏离此优先顺序的行为必须经科学部批准并记录理由。
- 4.4. 与敌对派系的合作:
- a. 与敌对派系(包括但不限于联盟、木星分离主义者、小丑及外壳邪教徒)进行技术合作的行为可判处死刑。
- b. 公民必须报告敌对派系试图进行技术合作的任何行为。
- c. 伟大领袖或其指定代表(定义见第六条)可在联合研究被认为对新中华共和国的生存或战略利益至关重要时,推翻此禁令。
- 4.5. 环境法规与资源管理:
- a. 故意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或土地,构成环境犯罪。
- b.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倾倒废物、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或破坏受保护栖息地,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司法当局的酌情处理,可处以不超过一万(10,000)马克的罚款、不超过十年的监禁或在国家指定设施中强制劳动。
- c. 工程部应与科学部协调,建立并执行防止环境犯罪的法规,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使用。
第五条:执行与处罚
- 5.1. 管辖权:
- a. 工程部与科学部及内政系协调,负责执行本法典的规定。
- b. 所有公民必须配合根据本法典进行的检查、审计及调查。
- 5.2. 违规处罚:
- a. 违规行为应分为三类:
- i. 轻微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轻微浪费行为或未报告过剩资源。处罚可包括罚款、公开谴责或额外劳动任务。
- ii. 中度违规:包括但不限于囤积或多次未参与公共服务。处罚可包括监禁、再教育或强制劳动。
- iii. 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的研发、与敌对派系合作或故意破坏国家资源。处罚可包括死刑或永久流放。
- 5.3. 上诉程序:
- a. 被指控违规的公民可向司法部提出上诉以重新审查其案件。
- b. 上诉必须在初次裁决后三十天内提交。
第六条:修正与解释
- 6.1. 修正权:
- a. 本法典仅可由伟大领袖或其指定代表修正。
- b. 指定代表:
- i. 伟大领袖可将本法典的修正权授予特定个人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 部长会议,需一致通过。
- 工程部,需与科学部协商。
- 新中华共和国中央委员会,需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 任何由指定代表提出的修正案必须经伟大领袖批准后方可生效。
- 6.2. 解释:
- a. 在条款模糊的情况下,工程部应提供本法典的官方解释。
- b. 司法裁决:
- i. 审理涉及本法典案件的法院有权根据永恒宪章的原则及伟大领袖的指示解释其条款。
- ii. 在法典语言不明确或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
- 伟大领袖在公开声明或指示中表达的意图。
- 最高司法法庭先前裁决所确立的判例。
- 永恒宪章所确立的效率、团结与生存的总体原则。
- iii. 所有司法解释应记录并提交工程部审查,以便未来可能将其编入修正案。